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2页(248字)

票据的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须凭票据而行使,票据丧失就无以行使权利。票据的丧失包括票据的灭失(如被焚、毁损)和遗失、被窃盗等非因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两种情况,前者为绝对的丧失,后者为相对的丧失。票据本身即使丧失,票据上所体现的权利并不消灭(票据权利人故意焚毁票据者除外)。但因持票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所以丧失票据后,权利人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且票款有可能被人冒领。所以,票据法规定一定的补救方法,以保护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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