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偿还请求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2页(330字)
票据权利虽因时效届满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但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仍可请求其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内,偿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因为票据法以票据权利采取短期消灭时效,并规定了严格的保全手续(遵期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票据权利常常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而债务人则因此免去付款义务而得到意外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以持票人的受损为基础的,有失公平。因此,票据法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以资补救。这种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它只是票据上的一种特别权利制度。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返还义务,只在其受利益的限度之内,若未受益,就无须返还。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是否受有利益及其数额,应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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