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426字)

与票据收受、支付有关的和以票据为依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票据签发时就已存在的,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受票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而成为当事人的,例如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的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身份,同一人可以有两种身份,即具有双重身份。例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票据上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除非票据法有特别规定(如支票付款人仅限于银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联,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规定,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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