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5页(203字)
第二次特别背书的票据受让人。票据受款人以特别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时,受款人成为背书人,受让人成为被背书人。如被背书人再将票据以特别背书方式转让,则该被背书人即成为第二背书人,而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接到票据后,取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除非背书规定禁止转让,第二被背书人仍可以背书交付而再次转让票据,成为第三背书人。依此类推,票据可连续地转让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