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对价持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7页(292字)

在任何时候曾对票据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英美票据法对某一类持票人的特定名称。对价指能构成契约行为者的任何东西如金钱、货物或劳务等交易。付对价持票人有两种:一种是他本人付过对价的;另一种是他本人没有付过对价的,但是他的前手持票人确曾付过对价,例如馈赠的票据。另外,对票据有留置权的持票人,也应视为付对价持票人。例如,某公司委托某银行代收10000英镑的汇票,银行为此而先垫付5000英镑,该银行对该汇票就有5000英镑的留置权。付对价持票人所付对价的价值并不一定要求和票据金额完全相等。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与单纯持票人的权利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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