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427字)

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付款地是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在票据上载明,未记载者,如是汇票,则以付款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如是本票,则本票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如是支票,得以付款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当付款人姓名旁所载地点有数处时,以其中第一个为付款地,当付款地、付款人所在地与其他地点均未标出时,以付款人的主要机构所在地为付款地。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不因无记载付款地而无效。如未载明付款地,但有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地址,持票人可在该地提示汇票要求付款;如既未载明付款地又未载明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地址,持票人可在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处所或惯常居住地提示汇票要求付款;在任何情况下,不论付款人在何地,只要持票人能找到他,就可以向他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付款地点的作用首先在于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拒绝证书作成地也以付款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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