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466字)

又称无记名背书。背书人仅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的一种背书。空白背书的票据是可以转让的,其转让方式有四种:(1)凭交付而转让,即与来人式抬头票据一样,仅凭交付而转让票据权利。按此方式转让,转让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所以,只对其直接受让人负责,而对受让人的后手不负票据责任;(2)再从空白背书方式转让,即空白背书的受让人仅签名于票据上,作成空白背书而转让;(3)作特别背书而转让,即受让人以自己为背书人,并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作特别背书而转让;(4)将原有的空白背书变更为特别背书而转让。当票据的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时,转让人(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处加上自己或他人的姓名作为被背书人,将该空白背书变更为特别背书而转让。如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时,此人即加入票据关系,取得票据权利。如记载他人为被背书人,并将票据交付给该被背书人,此时,该持票人虽在实际上曾持有票据,但形式上未在票据上签名,即未加入票据关系,也就没有被追索的可能。目前,各国票据法都承认空白背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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