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1页(404字)

又称还原背书。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特点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原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现在又成为持票人而取得票据权利。例如:甲(出票人)签发汇票与乙(受款人),乙(背书人)以背书转让与丙(被背书人),丙以背书转让与丁(被背书人),丁又以背书转让与出票人甲,这时,丁作成的背书就是回头背书。各国票据法承认回头背书。《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可以背书方式转让于付款人或转让于出票人或汇票上任何其他人,这些人还可再背书转让。《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篇也有类似的规定。回头背书可以作成特别背书或空白背书,其效力和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但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持票人如为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如为背书人,则对其原来的后手背书人无追索权;如为承兑人,则对任何人均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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