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禁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1页(325字)

又称禁止背书。出票人发出票据或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文句。按票据是流通证券这一特性,原则上可以依背书而转让。但是出票人之所以发出记名式票据,本意在于限制票据的使用范围,法律如果强其所难,不许出票人作此种限制,也不适宜,所以又规定出票人可以明示的意思取消票据的背书性。也就是准许出票人在票上记载禁止背书。由于法律赋予背书性的本意只限于记名式票据,所以要特别记载禁止的也只应限于记名式票据。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效力是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责任。但背书人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仍要负担保责任。禁止背书对于其他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不发生影响。至于权利移转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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