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3页(445字)

持票人现实地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合法的提示有两方面的效力:在权利人方面,提示发生保全追索权的效果,持票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示,对于前手丧失追索权;如不在约定期间内提示,对于约定前手丧失追索权。因此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也是持票人的义务。在义务人方面,如不付款即为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提示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请求而付款,即当从到期日或提示之日起负迟延责任。提示的当事人可以包括提示人与被提示人。提示人是指:(1)持票人,实际持有票据的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2)不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但另行提出证据,证明其存在实质权利的持票人。(3)持票人的代理人。被提示人是指:(1)付款人,即已作承兑的付款人和未作承兑的付款人(如见票即付汇票)。付款人破产时,应向破产管理人提示。(2)担当付款人,即出票人在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的,或者由付款人于承兑时指定(记载)的,代替付款的实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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