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3页(343字)

又称一般承兑、单纯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对出票人的支付命令不加保留地予以确认并同意执行的一种承兑。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普通承兑。普通承兑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承兑人员有远期汇票到期保证付款的责任。普通承兑有以下几种做法:(1)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或其他相同的词语,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注明承兑的日期;(2)付款人写上“承兑”字样或相同的词语,并签上自己的姓名;(3)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注明承兑日期;(4)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上述做法均可加注担当付款人或付款处所。除承兑人在汇票上已注明担当付款人的名称地址外,普通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时应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否则他将丧失对汇票背书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追索权。参见“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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