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4页(302字)

付款人仅就汇票的一部分金额所作的承兑。限制承兑的一种。承兑以全部承兑为原则,以部分承兑为例外。《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付款人可将其承兑限于应付金额的一部分。换言之,部分承兑是允许的,持票人应当接受。《英国票据》法则规定,持票人可拒绝接受部分承兑,并视其为拒绝承兑。如对国外汇票作成部分承兑,持票人必须对未承兑部分作成拒绝证书。部分承兑后,承兑人仅就承兑的部分金额负付款责任。未承兑的部分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有权作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不能对汇票金额全部承兑时,视为拒绝承兑。即不允许作部分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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