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7页(365字)

被追索者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后,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行为。再追索者中的追索者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任何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在接受票据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即被追索者取得持票人的追索权,有权向自己的前手进行再追索。当票据上有数个债务人时,持票人追索时如未径直向最后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而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这时的被追索者对持票人偿还后,仍可向自己的前手追索。如此,一直追索到最后债务人为止。再追索时,追索者无需再作成拒绝证书。当再追索有多次时,每次追索金额均应包括:本次追索者已付给前一追索者的总金额;上述金额的利息;为进行本次追索所支出的费用。每次追索时,被追索者偿还票款后有权从追索者处收回票据、拒绝证书、历次的偿还计算书或收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