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8页(252字)

追索权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最初追索的对象和再追索的对象。具体来说:(1)最初追索的对象包括:①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票据金额,如有约定利息的,计其约定利息;②自到期日起无约定利率的,依法定的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③作成拒绝证书及其他必要费用。(2)再追索的对象,包括:①再追索权人所支付的总金额;②所支付总金额的利息;③其他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再追索可多次进行,每次追索都要在上次追索金额上加上利息和费用,向前手追索的次数与追索的金额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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