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金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8页(406字)
追索者在追索时有权向被追索者索取的款项。持票人的追索金额为:(1)票据金额。《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如汇票上规定利息,则汇票票据金额应包括利息。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由清偿日至到期日的贴息,贴现利息应按持票人住所地行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2)到期日至清偿日的利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本票的利息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付款日起算,利率为6%。《英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从提示付款日起算利息,远期汇票从到期日起算利息,利率由法院裁定。(3)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拒付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但票据上有免作拒绝证书或类似文句的记载除外。再追索者的金额为:(1)本次追索者已付给前一追索人的总金额;(2)付款日至收款日这两个清偿日之间的利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其利率为6%;(3)为进行本次追索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