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通知的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9页(498字)

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付通知的责任因一定的原因得以免除。即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无须作成拒付通知,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发拒付通知:(1)出票人或背书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拒付通知。例如,出票或背书时,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加注“免作拒付通知”或类似文句以免除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付通知的责任。(2)持票人经过合理的努力,仍不能将拒付通知发到或送至出票人和背书人。该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出票人免发拒付通知:(1)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2)付款人为一虚拟的人或无缔约行为能力的人;(3)出票人为汇票向其提示要求付款的人,即出票人为付款人;(4)付款人或承兑人本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承兑或支付汇票的义务;(5)出票人撤销支付。该法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背书人免发拒付通知:(1)付款人为一虚拟的人或无缔约行为能力的人,而背书人在汇票背书时知悉这一事实;(2)背书人为汇票向其提示要求付款的人,即背书人是汇票的付款人;(3)汇票的承兑或签发是以背书人的融资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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