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2页(504字)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我国目前在国内使用的汇票的一种。单位、个体经济户、公民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我国现在的银行汇票只能由银行发,由银行付。这种银行汇票的另一个特点是,汇票上记载了两个金额,一是汇款金额。二是实际支付金额。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请求退款。办理这种银行汇票,汇款人应首先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然后签发行受理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现金,或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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