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3页(447字)

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使用的汇票。它既是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商业汇票,大多又是附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其付款人则根据信用证规定,既可以是开证行,又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信用证如未具体规定付款人时,则以开证行作为付款人。汇票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采用指示式抬头。信用证汇票必须列明出票的根据,即注明该汇票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号信用证所出具的,或按照信用证规定文句填写。例如,“凭××银行××号××年×月×日不可撤销信用证开立”。这一“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汇票的要项之一,不可漏列。信用证汇票有单页汇票和双页汇票之分。单页汇票凭一张正本付款;双页汇票是为了防止邮寄丢失而置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即自动失效。为此,在第一页汇票上注明“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页汇票上注明“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信用证汇票通常为双页汇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