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出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3页(406字)

作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名、交付汇票的人。以汇票形式发出支付命令者。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人,否则汇票无效。出票人不仅要记载其姓名,而且要亲自签名。出票人签名是汇票的必要项目之一。《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作为票据债务人,汇票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而被追索时,有义务向持票人或背书人清偿票款。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加注免责文句以免除或限制其对持票人的责任,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出票人可以免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不得免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记载视为无记载。出票人的汇票责任自在汇票上签名并交付后即生效。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远期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次债务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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