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6页(457字)

签发并交付本票给受款人的人。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名,是本票的必要项目,未载明出票人姓名的本票是无效的。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就对受款人和持票人承担到期日保证付款的责任。本票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本票出票人所负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英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人保证将根据本票的文义作出付款,并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受款人的存在及其当时背书的行为能力。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出票人如在本票上记载免除付款责任的,该记载无效。当受款人或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即付本票和已到期的远期本票要求付款时,出票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作签见提示时,出票人必须立即签见。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本票,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但出票人不能解除责任,除非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本票的出票人可以是商人和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前者称为商业本票,后者称为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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