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297字)

票据法规定的当事人可在本票上随意记载的项目。这些项目,如经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本票任意记载的项目主要有:担当付款人、利息与利率、禁止背书转让文句、免作拒付通知、免作拒绝证书、见票提示期限延长或缩短的规定、付款提示期限延长或缩短的规定等等。本票出票人如在本票上记载免除付款责任的,则该记载无效。此外,对本票所不能适用的事项,如承兑、参加承兑、预备付款人等,如果记载,则这些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任意记载项目不得违反无条件支付的原则,否则,该本票无效。各国票据法对本票任意记载项目的规定不尽一致,实际运用时应以有关国家的票据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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