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9页(588字)

由大银行或大旅行社发行的,不载明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票面金额固定的,专供旅行者使用的支票。购买者购买旅行支票时应当场在票面上签名,在兑付现金时在兑付者面前当场复签。如果复签与初签完全相符,兑付者即行付款。旅行支票和通常使用的支票有下列不同点:(1)旅行支票都为大银行或大旅行社开立发行;而支票可由银行签发,也可由商号或个人签发。(2)旅行支票的票面金额都是固定的,而支票的票面金额由出票人任意填写。(3)旅行支票都不注明付款地点,可在世界各旅游中心通兑;而支票一般都列明付款银行名称和付款地点。(4)旅行支票的兑付条件是票面上的初签和复签相同;而支票的付款条件之一是出票人的签名和预留的签名样本核对相符。(5)旅行支票的兑付机构收兑旅行支票是购票或代垫资金性质,要等到把旅行支票寄到发行机构后,才能收回资金;而支票的付款银行付款后,立即借记客户帐。(6)旅行支票的基本关系人一般为两个:出票人(付款人)和购票人(持票人),兑付机构是出票人的代理人;而支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行和受款人。旅行支票虽属流通票据,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支票。票据法中对于支票的规定,大多不能适用于旅行支票,只有划线、出票和背书(指示式抬头的旅行支票)可以对照有关支票的规定办理。旅行支票的优点为携带安全,兑取方便,流通期限长和减少汇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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