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票据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3页(604字)
法国政府1935年在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票据种类、内容、形式以及有关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1935年法国票据法和1935年法国支票法。1935年法国票据法,共2章79条。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了汇票开立的程序手续和汇票的具体形式、内容;(2)明确规定了汇票出票人在开立汇票时须准备保证金;(3)明确规定了背书、承兑、担保、付款、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追索权的行使、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各种行为行使的程序、手续和效力;(4)规定了票据到期日、复本、誊本、更改、时效以及票据期限计算的一般规则;(5)明确规定了本票应记载的具体内容、本票应准用的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责任,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内容及其效力。1935年支票法,共2条,其中第一条共11章78款。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由该法取代1865年6月14日的有关支票法的条文;(2)明确规定了支票的格式和开立的程序、手续;(3)明确规定了转让、担保、提示、付款、支票不获付款时的追索权的行使等各种行为的程序、手续及其效力;(4)明确规定了划线支票、一式多份支票的具体款式和适用、支票的更改、支票的时效、拒绝证书等的具体适用;(5)规定了支票期限的计算,以及对于违反支票法的处罚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6)明确规定本法的生效日期以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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