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时的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8页(175字)

在托收业务中,为了防止因付款人拒付而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等情况的发生,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书中事先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以便就近与代收行联系处理有关事项。这种代理人通常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的代表或分支机构,按惯例,该代理人的权限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而充分地指明,否则,有关银行将不受理该代理的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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