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1页(786字)

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确定承诺,只要受益人严格依照信用证条款行事,并提交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付款。受益人对于信用证权利的行使,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做到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开证银行进行付款或拒付,也只能以信用证和单据为依据。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则进行付款,如单据和信用证不能严格相符,银行就可行使拒付的权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如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它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受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因此,银行不得以信用证条款以外的条件作为审核单据的依据,卖方也不得以相差无几或类似为理由进行辩解。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严格相符的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十分必要的。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仅出借其信用,对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了解,也欠缺有关货物方面的专门知识,如果仅按严格相符的原则办事,就能更好地发挥信用证的功能;而且,根据上述500号出版物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偿付或执行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由此可见,所谓严格相符,仅指单据和信用证,单据和单据之间表面上严格相符,银行对单据的真伪及效力,概不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