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3页(385字)

又称清算银行。受开证银行指示或授权,对有关的议付银行、付款银行及承兑银行清偿款项的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开证银行向偿付银行发出偿付的指示或授权时,不应要求索偿银行向偿付银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书。在索偿银行未得到偿付银行的偿付前,开证银行不得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义务。如偿付银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进行偿付,开证银行应对索偿银行的利息损失负责。偿付银行的费用由开证银行负担。然而,如该项费用由另一方负担时,开证银行应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作相应注明。偿付银行在向议付银行、付款银行或承兑银行偿付时并不审单,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发现单、证不符,可直接要求议付银行、付款银行或承兑银行退款。根据惯例,偿付银行只管按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偿付,退款与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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