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226字)

又称直接信用证。开证银行只向受益人作了承诺,允许他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凭正确单据取款,未指定银行或邀请任何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在不可议付信用证中,开证银行只对受益人负责,而不承认其他议付为有效,受益人只能直接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提示单据。不可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所在地,信用证中的保证文句是:“兹与你(受益人)约定……”。目前这种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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