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通知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178字)

以电讯方式先指示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如电讯传递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本将是有效的信用证,则该电文将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开证银行发出预通知信用证后,必须将有效的信用证立即寄给通知银行,不得延误。预通知信用证仅起预先通知的作用,它只能在信用证证实本或必要的内容收到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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