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8页(799字)

开证申请人(买方)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所填制的书面文件。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开证申请书为开证银行接受后,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开证指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是开证银行凭以向受益人付款的依据。其内容主要有:(1)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2)申请日期;(3)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4)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5)信用证通知方式,如电开信用证或信开信用证或简电通知加邮寄证实本;(6)可否转让;(7)信用证类型,如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是否需要加具保兑;(8)信用证金额和所使用的货币;(9)信用证所适用于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规定;(10)有关货物的描述及数量、包装、单价;(11)货物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和运输方式;(12)保险条款;(13)受益人须提供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及特殊要求;(14)交单期限的规定;(15)汇票条款,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16)其他特殊要求。第二部分主要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及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开证银行应负或不负的责任。其内容还包括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的结帐方法,一般由开证申请人授权开证银行借记其帐户,并写明帐号;如以其他方法结算,应表明如何办理。第二部分内容一般称为“开证申请书的偿付协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企图:(1)在信用证中列入过多细节;(2)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中,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而该前证曾经过修改并被接受及/或虽经修改而遭拒绝。所有开立及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必须明确说明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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