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装运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623字)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的出单期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装运日期是指提交的运输单据电的最迟装运日期。“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运”、“接受承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和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不同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将被认为是:如为货物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但如使用收货印戳时,印戳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为航空货运单,为货运单出单日期;如为已装船运输单据,为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如属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多次装运的,则为最迟出具的运输单据的日期。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日期或接受监管日期的最后一天如逢假日或非营业日不能顺延。如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被视作信用证的装运期。信用证中如使用了“迅速”、“立即”、“尽快”装运以及类似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如使用“于或约于×月×日”装运及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规定的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均包括在内;信用证上日期条款如使用“止”、“至”、“直至”、“从”及类似词语,将被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将被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信用证装运期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出单日期符合信用证装运期的运输单据,进口人也可以此掌握收到货物的时间。因此,信用证内应明确规定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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