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破产时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4页(342字)

开证银行破产时,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是:(1)卖方尚未利用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经其他银行重新开立信用证。根据一般规则,买方开立信用证并不等于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2)卖方已利用了信用证,办理了议付,当开证银行破产无力偿付,议付银行向其追索时,应照付,但卖方可将单据直接寄交买方要求付款。即使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预交了押金,开证银行破产后遭受了损失,也不影响卖方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3)卖方已利用了信用证,办理了议付,开证银行在收下单据,并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汇票到期前破产,当议付银行向卖方追索时,卖方应照付。卖方可向买方索偿,也可凭承兑汇票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主张权利。卖方如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仅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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