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3页(250字)

又称复查。给惠国与受惠国间商定的普惠制签证的行政管理合作措施。给惠国海关或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证实受惠国所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产品原产地的确切性,向有关受惠国普惠制签证机构发函,退回普惠制产地证正本(或其影印件)及有关单据,要求签证机构复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给惠国有关机构,以确定该项产品能否享受普惠制优惠。事后查询有两种:(1)例行公事,给惠国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2)专题查询,给惠国对证书提出具体疑点有针对性地要求复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