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普惠制给惠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9页(1104字)

美国政府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1976年1月1日生效,每年修改一次。(1)给惠产品范围。对农产品部分给惠,对工业品大多数给惠。被排除的工业品,主要有某些纺织品,石油制品,化工品,木制品,皮革制品,鞋,玻璃,铜铁和电子产品,表等。(2)关税削减幅度。对给惠产品,全部给予免税待遇。(3)保护措施。采用“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在一个财政年度内(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来自某一受惠国的产品,凡优惠进口量超过竞争需要标准限额或超过该项产品进口总额50%的,下一年度的优惠待遇将被取消。竞争需要标准限额,每年公布一次。对每年优惠进口不超过100万美元以及美国不生产的产品,不执行上述50%限额的规定。从1981年起美国率先采用毕业条款。即,对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竞争能力的受惠国家或地区,或竞争性较强的某受惠国的某项产品,美国可宣布有关受惠国(或地区)或有关受惠国的有关产品“毕业”,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1988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宣布:从1989年1月1日起,取消新加坡、南朝鲜、台湾和香港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其普惠制待遇。这是美国援用毕业条款的典型实例。(4)原产地规则。采用原产地百分比标准。产品中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对安第斯集团、东南亚联盟和加勒比海共同市场三个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实行原产地累计。受惠商品必须遵守直接运输规则。接受国际间通行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受惠产品若是完全原产的产品,证书第8栏填“P”;若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则填“Y”,其后填明本国成分(本国原料的成本或价值加上直接加工成本)在该出口产品出厂价中所占的百分比率;对于实施原产地累计的产品,则填“Z”,下跟上述百分比率。如果产品经某受惠国的自由贸易区运入美国,需出具2份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一份由出口受惠国签发,受货人填美国客商或自由贸易区的客商。另一份则由自由贸易区所在国的政府机构签发,说明在自由贸易区所进行的加工、处理。(5)受惠国家和地区。约130个。1974年美国政府通过贸易法规定:享受美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由美国总统提出,并由参众两院通过后才能生效。该贸易法不仅具体规定了美总统提名受惠国的经济标准,还附加了政治条件。即,总统不得指定共产党国家为美国普惠制的受惠国,除非①该国的产品享受最惠国待遇;②该国是关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③该国不受共产国际的操纵和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尚未恢复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地位,根据上述歧视性条款,美国至今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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