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1页(398字)
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第二次关税减让谈判。1949年4月——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共33个国家参加。除了参加第一轮的23个国家外,又增加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希腊、海地、尼加拉瓜、多米尼加、乌拉圭和利比亚10国。通过谈判,各国都作了减让,总计达成双边减让协议147项,新增加关税减让商品项目5000个,使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西欧各国间协调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早期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轮谈判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为承担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一轮谈判促使美国的进口货应税总值率从关贸总协定临时生效前(即1948年1月1日)的25.2%,下降到14.5%,成为1913年以来最低关税率。当时的中国政府参加了这一轮关税谈判,并与新参加谈判的有关国家举行了关税减让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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