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托管关系加入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9页(564字)

加入总协定的一种方式。已经获得独立或在其贸易关系方面完全自治的前托管领土,可在其“托管”缔约方,即其宗主国根据总协定第26条第5款(丙)项规定,作出一项“它曾代表该领土接受过总协定”的声明以后,以“托管关系”加入总协定。然而,这类新独立的国家(地区)由于对其民族经济能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关税或贸易壁垒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以把握其未来经济、贸易方向,因而它可以在参加总协定的问题上有两种选择,即它可以立即参加总协定,也可以暂不表态,等到将来有利的时机再说,而且在这一段酝酿期内(并无时间限制),它可以实际上适用总协定,也就是说,由于它们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可以从总协定中享受到包括关税减让表在内的所有好处而不必承担对等义务,这种特殊地位也使它们能在本民族经济受到冲击时奋起保护而不必耽心承担过多的法律约束。这种实际上适用总协定的国家(地区),到1991年12月为止尚有29个,它们是: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巴哈群岛、巴林、文莱、柬埔寨、佛得角、多米尼加、赤道几内亚、斐济、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基里巴提、马里、莫桑比克、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圣克里斯托弗和内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圣托马斯和普林西比、塞舌尔、所罗门群岛、斯威士兰、汤加、图瓦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两个也门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