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关于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0页(390字)

关贸总协定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总协定第24条第4款对缔约方之间成立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确立了相应的规则:“缔约各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方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基于上述规则,关贸总协定明确规定,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方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总协定同时又规定,建立这种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应旨在促进更高程度的自由化同时不能对其他未参加联盟的缔约方制造新的贸易障碍或加深原来的贸易障碍。此外,总协定第24条还对各缔约方之间建立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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