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1页(1459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初签署的条款及以后补充的第四部分条款。1947年10月由23个原始缔约国签署,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条文当时只有三个部分,965年增加了《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现在总协定条文由序文和四个部分,38条条款组成。序文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列出总协定原始发起国的国名,其次是阐明总协定的宗旨,即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序文接着提出要达到以上目标所采取的手段是:“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这就列出了总协定的某些重要原则,即无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各种非关税壁垒等。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两条。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是总协定的核心,保证了所有缔约国之间的无务件适用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减让表”是有关在总协定主寺下,将达成协议的实际关税减让列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规定。第二部分自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共21条。其中大部分属于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规定。鉴于总协定是一项“临时实施”的国际性法规文件。它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在加入总协定的时候,应充分实施与其本国国内法规相一致的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就是不得以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来保护国内产品和歧视进口产品。第四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第五条“过境自由”、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第七条“海关估价”、第八条“规费和输出入手续”、第九条“原产国标记”、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均为技术性条款,防止和控制以此可能作为替代关税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是有关数量限制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十二条“为保证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第十三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第十四条“非歧视原则的例外”。第十五条“外汇安排”是关于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的合作。第十六条对取消出口贴补的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不得歧视对外贸易。第十八条承认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外汇收支,可以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所需的灵活性和实施某些数量限制。第十九条“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是一项保障条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是一般和完全的例外。第二十二条是“协商”、第二十三条为“解决争端”。第三部分自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共12条。第二十四条对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最惠国条款例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的联合行动”。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为如何执行总协定的规则。第二十六条为接受和生效、第二十七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二十九条总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第三十条对总协定的修正、第三十一条退出、第三十二条缔约国的定义、第三十三条加入、第三十四条附件、第三十五条“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第四部分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增加的。自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共3条。第三十六条制订了为达到适合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原则和目的,最重要的是第8款,即“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第三十七条“承诺的义务”和第三十八条“联合行动”两条,还规定了发达缔约国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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