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2页(408字)

关贸总协定重要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奠基石,列为总协定条文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这一规定的前半部分指的是双边贸易条约下的最惠国待遇,它是双边互惠原则的产物,这样的最惠国待遇一般是附有条件方能施予,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必须由后者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这一规定的后半部分指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双边的互惠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根据这一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的双边谈判,可多边适用,开创了无条件广泛取消关税壁垒的首例。这一条款的订定是国际贸易制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大发展,对现代贸易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着相当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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