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2页(523字)

关贸总协定有关缔约各方之间实施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关贸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国内费用”。其目的是保证缔约方能够真正享受关税减让的成果,使外国产品在通过海关进入国内市场后,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禁止缔约国采取对进口产品增收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的手段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主义的措施来达到限制其他缔约国商品进口的目的。该条款还规定进口产品“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它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都是为了保障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免遭歧视性待遇。外国产品一旦进入一国境内,就应享有同该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律法令方面的同等待遇,以防止由于一国国内行政和立法措施而造成的保护主义。因此,这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条款,在许多方面可视作是最惠国待遇的补充,是非歧视原则在对进口产品的国内措施方面的反映。该条款主要用来调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消除最惠国待遇的国内措施法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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