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的政策透明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6页(475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规定用户政府在保持检验活动透明方面所承担的义务。这一义务主要体现为:(1)一旦与出口商约定由某装船前检验机构对其出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用户政府应保证有关的装船前检验机构能够、并实际上向出口商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以便出口商遵守检验要求。有关的信息包括:用户政府无偿提供的、与装船前检验有关的法则介绍;检验及价格和汇率核实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向装船前检验委托或授权的细节内容;出口商在装船前检验过程中的权利;以及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程序。一旦就上述各种信息通告之后,用户政府应确保不对装船前检验增加任何新的要求,或在装船前检验程序已经开始后要求改变程序。(2)用户政府应保证所委托或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在各地的办事处成为提供上述各项信息的查询处,以便使出口商能及时、方便地获得信息。(3)在该协议生效之后,各缔约方作为用户政府应迅速公布其本国(地区)的与装船前检验有关的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后若有法规方面的任何修改变动,均应及时公布,以便其他缔约方政府和工商界人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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