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的价格核实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7页(689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为制止交易定价上的欺诈行为而对用户政府所确立的义务。出于逃避应交税款、转移价值或贪污舞弊等非法目的,在国际贸易中有可能发生开立高价发票或低价发票的欺诈行为。为此,该协议要求用户政府确保其所委托或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按以下准则进行价格核实:(1)对于合同价格一般不应拒绝,但若发现有违反进出口方政府法规而高开或低开价格的情况应予以拒绝,并以客观公正的标准加以审定。(2)价格核实应基于正常的出口价格,在这一价格上同一出口国(地区)在同一时刻(或该时刻稍前稍后)向同一市场供应、并与待检商品在竞争和销售条件上可比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其中应充分考虑符合商业惯例的、以适当的标准安排的回扣,以及商品品质、出口时间和交货条件上的细小差别。(3)装船前检验机构在进行价格核实时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中的特定条款要求与在一般交易合同中普遍设定的要求之间的差别,如商业标准、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上升条款、质量规格、特别设计、交货特别运输、包装要求、定货规格、现货销售、季节影响、专利或知识产权费用、服务费用、进出口商之间的金融信贷或拆借契约关系等。(4)价格核实不应该运用或参考进口国(地区)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价格、该商品向其他市场出口的价格、出口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同商品的出口价格、生产成本或任意推定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5)装船前检验机构应将涉检出口商品的销售合同生效作为签发清洁检验报告的先决条件,并监督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期或其他期限的起始日不得早于清洁检验报告的签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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