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前检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8页(453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针对各缔约方在装船前检验活动方面可能发生的争端所设定的解决程序。其具体过程是:(1)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其他缔约方的行为违反了该协议的有关规定、或损害了本方的利益(例如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法规或导致了不客观不公正的检验行为等),便可要求对方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对于进行磋商的要求各缔约方均应作出积极响应。(2)如果未能进行有效的磋商、或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能通过磋商而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一当事方均可将有关争端提交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进行处理;但若有关的争端涉及到某项具体的装船前检验活动,则必须在独立审查程序完成之后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给关贸总协定秘书处。(3)在接到请求之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立即组织工作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研究,随后应向有关的当事方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或作出裁决。(4)如果有关的缔约方不接受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建议或拒不服从裁决,便可授权受其损害的缔约方暂停对造成有关损害的缔约方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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