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1页(331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为解决各缔约方之间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争议所制定的规定。该协议各缔约方之间如果因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修改或实施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按关贸总协定原始文本第22条及乌拉圭回合对第22条所作的修订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能达成为争议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可要求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行调查,以推动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自接到调查请求后应在30天内举行接受调查任务的首次会议,并在会议后的3个月内完成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解决争端的建议。如果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调查未能促成争端的解决,任一争议当事方均可要求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按照关贸总协定原始文本第23条及其乌拉圭回合对23条的修改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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