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措施适用总协定第六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9页(234字)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为抵消贴补对进口缔约方某一产业造成损害,进口缔约方可采取对进口产品征反贴补税的措施。但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进口到某一缔约方领土的、任一缔约方的任何产品所征收的反贴补税(指以抵消产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上所获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或贴补为目的而征收的特别税,与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一致)符合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和《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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