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贴补的磋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9页(431字)

各缔约方就基于贴补措施的争议所进行的磋商。根据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之一——一切争议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的要求,《贴补与反贴补协议》为此规定,在发起调查的要求被接受以后,并在正式发起调查之前,即应向其产品受调查的缔约方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有关被指控的贴补的存在、程度和影响情况,并达成各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在调查期间,也应向其产品受调查的缔约方提供适当机会,继续进行磋商,以澄清实际情况和达成各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在未给予合理的机会来继续协商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初步的或最终的肯定性的调查结果。在不影响提供适当机会继续进行磋商的前提下,有关磋商的各项规定不得被用来阻止任一缔约方机构加速发起调查,作出初步的或最终的、肯定的或否定的调查结论,或采取临时或最终的补救措施。准备发起调查或正进行调查的缔约方应根据要求允许其产品受调查的缔约方了解非机密材料,包括用据以发起或进行调查的机密材料编写的非机密的摘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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