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2页(745字)

调整各国在政府采购上有关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国际协定。该协议是东京回合中通过的协议之一,是该回合中最有深远意义的协议,因为它为关贸总协定制定了一个新的原则,而该原则是总协定以前所没有涉及到的。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使国内采购行为具有国际竞争的因素,以期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更大自由化,并改善指导国际贸易的国际体制。为达此目的,该协议确立了有关权利义务的国际规定,规定由政府的实体部门(包括代理机构在内)承担非歧视采购的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和保证投标程序(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的透明度。由于政府采购具有的敏感性以及许多签字国传统的购买国货政策,因此政府采购协议的作用一直发挥得不太顺利。特别是在实施该协议的最初几年中,由于公布的招标通告内容不充分,送交投标的答复时间规定得太短,以及未能有效地通知投标人等等,签字国向政府采购委员会申报了一系列没有按该协议执行的案件。有些案子通过双边协商和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讨论后得到了解决。许多国家在执行该协议的过程中也取得了较多的经验。1987年2月2日政府采购协议得以修订,1988年2月14日起生效。修订文本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将采购合同价值的最低界限从15万特别提款权降低至13万特别提款权;协议范围包括租赁合同;通过信息交换的改进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堵塞了几个已经发觉的漏洞等等。总之修改以后的协议更贴近当前的政府采购的做法。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政府采购协议的重新谈判中,各国代表讨论了就政府采购建立一个自愿性机制的问题。这个机制要求非签字国按照该协议规定来公布它们的招标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并在技术规范上适用协议的规定。在实施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国和非签字国应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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