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选择性投标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3页(527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投标程序的一种。其具体内容是对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拟议购买的供应者经资格审查后,由实体邀请他们进行投标。为确保选择性投标程序的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限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项拟议中购买,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者并以公正和非歧视性的方式选择供应者参加投标。对于选择性投标程序,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实体每年应在适当的刊物上公布通知,内容有所持名单的细目(包括项目、通过名单拟购买的有关产品或产品类别)、潜在供应者为列入名单而需满足的条件及有关实体逐一核实这些条件的方法、名单的有效期及展期手续。进行选择性投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要求参加的任何供应者的请求下,提供投标证书并应对有关证书解释的任何合理要求立即答复。对于不包括使用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选择性投标程序,提交被邀投标申请的期限不得少于公布拟议采购的通知之日起30天,接受投标的期限不得少于从公布邀请投标之日起30天。对于涉及到使用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选择性投标程序,接受投标的期限不得少于从首次发出邀请投标之日起30天;如首次发出邀请投标日期同拟议采购通知的公布日期不一致,这两个日期不得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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