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协议资料提供和市场监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8页(567字)

肉协议》的基本条款之一。该协议第三条规定,为了使国际肉类理事会能对世界肉类市场的全面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作监控和估价,各参加国应定期定时地向理事会提供资料。资料包括:(1)产品范围中所涉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的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价,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2)参加国的国内政策和贸易措施的资料,包括牛肉部门双边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将可能影响活牛和牛肉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任何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要求参加国提供的资料中不包括任何可能阻碍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的资料。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发展中参加国对向它们提出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考虑。该理事会秘书处监控市场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牲畜头数、存货量、屠宰量和国内外价格的变化,以便能及早发现供求方面严重不平衡的征兆。理事会指示秘书处开列并保持最新的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各项措施的一份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所承诺的清单。秘书处经常将有关国际市场的重要发展变化以及对生产、消费和进出口的前景报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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