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补充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1页(318字)

1958年11月10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对总协定第二十二条作补充的决定。这一补充决定的主要内容有:(1)任何缔约方在要求另一缔约方就争议进行磋商的同时应通知总协定理事会,并通过理事会向所有缔约方通知。(2)任何认为与争议有利益关系的缔约方都可以参加磋商,参加的要求应在理事会就磋商进行通知之后的45天内向理事会和有关缔约方提出。(3)任何宣称与争议有利益关系的缔约方在要求参加磋商时应向理事会和争议直接当事缔约方说明有哪些利益关系。(4)如果要求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可就此事向缔约方全体申诉。(5)磋商结束后,理事会应向所有缔约方通知磋商结果。(6)理事会可以应邀参加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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