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小组报告的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6页(464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争端解决程序协议对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报告的接受所作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1)由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并完成初步的调查报告后、在向缔约方全体提交最终报告之前,首先应向争端各方和争端解决委员会送交调查结论和简要说明,关贸总协定的任何缔约方均可以针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对调查结论进行审议。对于审议的结果,专家小组可以修改它的初步报告,也可以决定维持原来的结论。(2)专家小组所公布的最终报告应包括对事实的说明,争端各方对初步报告的申诉意见及其对申诉意见进行审议的结果,以及最终的调查结论和对争端的处理意见。(3)对专家小组初步调查报告的审议不应成为拖延争端解决程序正常进行的障碍,审议阶段一般不得超过20天。(4)专家小组提交了最终调查报告之后,理事会将给争端解决委员会以30天的时间来研究;然后在30天以后的第一次理事会会议(最迟在第二次会议)上决定是否接受(即批准)专家小组报告,理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考虑对专家小组初步报告的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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